先做基础装修,柜子、家具什么都以后再做好吗

148 2023-10-09 16:13

一、先做基础装修,柜子、家具什么都以后再做好吗

考虑全面点,把基础的都弄好了以后在进家具都成,关键是你住进去了买家具就得买更环保一点的,要不然味道很大。搭配到没什么问题的。

装修,尤其是家居装修作为时下流行的一种生活品质提升的理念可以作为一种人们幸福指数提升的一大标志之一,在20世纪80年代末在中国诞生。

装修又称装潢或装饰。是指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水电施工、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所实现的,依据一定设计理念和美观规则形成的 一整套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小到家具摆放和门的朝向,大到房间配饰和灯具的定制处理,都是装修的体现。装修和装饰不同,装饰是对生活用品或生活环境进行艺术加工的手法。加强审美效果,并提高其功能、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并以环保为设计理念。完美的装饰应与客体的功能紧密结合,适应制作工艺,发挥物质材料的性能,并具有良好的艺术效果。

二、周围的人经常大声吵闹会对胎儿有影响什么影响?

怀孕了请远离噪音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医学家们开始了噪声对优生影响的研究。研究表明,噪声能刺激母体丘脑下部、垂体前叶、卵巢轴系统,使母体内激素发生逆向改变,影响受精卵的正常发育。接着,日本科学家安藤在对大阪国际机场的噪声做调查后指出,噪声的刺激,可引起母体神经细胞改变,继而影响胎儿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另有专家研究认为,噪声可以间接干拢胎儿发育,甚至直接作用于胎儿的遗传基因,引起突变致畸。

妊娠期理想的声音环境是,不低于10分贝,不高于35分贝。但是,现代生活中的孕期妇女,已很难找到这种环境了。妊娠期妇女每天接触50-80分贝的噪声2-4小时,便会出现精神烦闷紧张,呼吸和心率增快,心肺负担加重;神经系统的功能紊乱;头痛、失眠随之而生;内分泌系统功能降低,尤其是雌激素和甲状腺素分泌不足;消化功能受损,孕妇难以获得足够的营养;免疫机能下降,孕妇容易患病毒或细菌感染性疾病。这些都是导致胎儿发育不良、新生儿体重不足、智力低下或躯体器官畸形的重要原因。还有研究发现,在噪声环境中孕育娩出的婴儿,0-3岁每年平均患病次数,比其他婴儿多2-4次。

目前,我国妊娠期妇女接触噪声的机会越来越多,主要有:城市噪声,仅街道行车噪声,一般就可达70分贝以上;生产噪声,如纺织机的噪声高达150分贝,即使带上耳塞,听到的噪声仍达50-70分贝,又如机车乘务员和机床作业才所处环境的声音,平均也在80分贝左右;家庭噪声,住所临近机(车)场、工厂区,家电噪声和吵闹声,声强度也不低于70分贝。由此看来,要想让母子平安,除了吃好、睡好以外,造就一个脱离噪声、相对安静的环境,也是万万不可缺的。尽管在目前的国情和生活条件中,要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比较困难,但是,妊娠妇女一定要有噪声会影响优生的意识,在生活和工作中,尽可能创造条件,把接触噪声的机会降到最小限度。如:有条件者可临时调换居住地点:改换工种,脱离噪声环境;减少去闹市区的次数;不去歌厅等声强的娱乐场所;把家中电视机、录音机音量关小;将床远离空调机和电冰箱;避免家庭成员经常性吵闹等,都特别重要。

三、奶奶有4个儿子,房产给了孙子,孙子对奶奶有抚养义务吗。

楼主搞错了。晚辈对长辈的只能是赡养,而不是抚养。

楼上的同志们说的都是从情理出发的。

情理上的东西我就不多说了。我说说法律方面的事:因为打官司最终还是要依靠法理来解决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依法,孙辈对祖辈承担赡养义务必须具有一个前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辈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

在此案例中,奶奶在过世之前仍然有三个儿子,并且三个儿子都具有赡养的能力,所以孙辈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尽管道德上有)。没有法定的义务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

至于守夜,法律更加是没有规定的。守业事实上就是一种赡养的方式,既然孙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去守夜当然也是合法的。

此案,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孙子对奶奶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第二个是奶奶赠与房产的合法性。

第一个问题上面已经说了,在本案中孙子是没有法定义务的。

第二个问题公证过的赠与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此赠与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

在本案中,叔叔告侄子是不成立的,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

补充:问题补充: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奶奶现在神智不是很清楚,被他几个叔叔劝说之后,想把房子收回到自己名下,那么孙子是否应该归还奶奶呢?从法律上来讲。

奶奶和孙子之间实际上一种赠与合同关系,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在房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但是由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房屋所有权已经过户。奶奶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除了上述第二、第三点规定的法定事由,赠与合同是不得撤销的。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奶奶不能列举孙子具有上述第二、第三点中的法定撤销或解除事由的,当然是不能撤销的。孙子当然是没有法定义务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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