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产假105天,生育险补给几个月的生育补

红月网 2022-08-03 15:20 编辑:闻柔 287阅读

如果是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应为120天(国家规定不低于90天,辽宁省规定产假增加60日)。生育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了这样的规定:
  …… ……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村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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